受邀嘉賓:甘肅策橫律師事務所律師阮磊

主持人:新甘肅·甘肅法治報記者李曉云

本期主題:近年來,預付式消費模式在健身、教育培訓等領域愈發普遍,消費者通過一次性付費購買服務,本以為能享受便利與優惠,卻頻頻遭遇商家閉店“跑路”的困境。那么,商家擅自轉讓店鋪后以債務已轉移為由拒絕退款,消費者該如何維護自身權益?本期“舉案說法”就這一法律問題,以我省典型案例解讀民法典相關規定。

典型案例:2021年8月,家住蘭州市城關區的李某某向某公司支付11500元,為其女兒購買游泳課程96節,2023年2月,李某某再次支付2888元向某公司購買游泳課程。2024年4月,該公司突然關閉門店停止服務,李某某將該公司訴至城關區法院,要求其退還未完成游泳課程的學費。該公司則認為其在2023年11月,與案外人馬某某簽訂了《店鋪轉讓協議》,約定由案外人馬某某通知所有客戶,以免影響店鋪經營,因此,李某某所起訴的合同已經在其和第三人通知時轉移,不應再承擔退款責任。

判決結果: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李某某向被告某公司支付課程服務費用后,被告關閉門店停止向李某某提供服務的行為屬于單方解除合同的違約行為。被告某公司收取原告服務費用后,其負有向原告提供游泳課程服務的義務,轉讓該義務,應經原告同意,故被告公司提出其與案外人簽訂《店鋪轉讓協議》,約定由案外人通知所有客戶、原告與案外人就游泳課服務重新達成服務協議的辯解理由,于法相悖,不予采信。法院綜合考慮已完成課程費用,判決被告某公司向原告李某某退還學費5643元。

主持人:健身、培訓等服務機構突然閉店,消費者可否要求解除合同并退還有關費用?

阮 磊:當消費者與服務機構簽訂課程服務合同,就形成了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關系。消費者依約支付費用,服務機構有義務按照約定提供服務。如果服務機構像案例中的游泳公司一樣,無正當理由突然閉店,停止服務,這明顯違反了合同約定,屬于單方違約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在服務合同中,服務機構停止服務致使合同目的無法實現,消費者有權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服務機構退還未消費的費用。

主持人:商家轉讓店鋪,僅通知消費者,債務就轉移了嗎?

阮 磊:在商業活動中,店鋪轉讓較為常見,但債務轉移可不是商家單方面通知就能完成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一條規定,債務人將債務的全部或者部分轉移給第三人的,應當經債權人同意。在服務合同關系里,消費者是債權人,服務機構是債務人。就像案例中的游泳公司,其轉讓提供課程服務這一債務時,必須經過消費者李某某的同意。僅僅通知李某某由案外人接手服務,不能產生債務轉移的法律效力。所以,即便游泳公司與案外人簽訂了轉讓協議并通知客戶,由于未獲李某某同意,其仍需對李某某承擔退款責任。

主持人:消費者起訴要求退款,需要準備哪些證據?

阮 磊:消費者需要準備的證據如下:第一,證明合同關系存在的證據。比如課程購買合同、繳費憑證(包括轉賬記錄、收據、發票等),這些能直接證明消費者與服務機構之間存在合法有效的服務合同關系,以及消費者已履行付費義務。第二,證明商家違約的證據。像服務機構閉店的照片、視頻,雙方溝通協商的聊天記錄、通話錄音等。閉店照片和視頻能直觀呈現商家停止服務的狀態;聊天記錄、通話錄音里若有商家承認無法繼續服務或拒絕退款的內容,就是有力的違約證明。第三,核算費用相關證據。消費者還需整理已消費課程和剩余課程的記錄,以便法院準確核算應退還的費用。比如課程簽到記錄、服務機構提供的消費明細等,都有助于確定已消費和未消費課程數量,從而計算退款金額。

責任編輯:王麗麗